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保稳提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和授权审批产品类别名单见附件,授权审批产品类别对应的产品目录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101号、2022年第22号公告执行。
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为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允许开展贸易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或已取消检疫审批要求的产品除外)。进口企业申请办理相关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开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直属海关和产品类别名单.xls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 年 第 83 号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外贸保稳提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 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部分进境动 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 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 批终审权限。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和授权审批产品类别名单见附件, 授权审批产品类别对应的产品目录按照海关总署2021 年第101 号、 2022 年第 22 号公告执行。 — 1 — 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为已获 得我国检疫准入允许开展贸易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检 疫审批或已取消检疫审批要求的产品除外)。进口企业申请办理相 关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开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直属海关和产品 类别名单 海关总署 2022 年 8 月 31 日 — 2 —
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
2022年 第83号 |
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为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允许开展贸易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或已取消检疫审批要求的产品除外)。进口企业申请办理相关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开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直属海关和产品
类别名单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1日
— 1 —
| 附件 | ||
| 授权开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 直属海关和产品类别名单 | ||
| 序号 | 直属海关 | 授权审批产品类别 |
| 1 | 石家庄海关 | 种用和观赏水生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饲料、生物材料、水果、烟叶、植物源性食品原料 |
| 2 | 太原海关 | 非食用动物产品 |
| 3 | 呼和浩特海关 | 非食用动物产品、生物材料、饲料(麦麸) |
| 4 | 长春海关 | 种用和观赏水生动物、食用水生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生物材料 |
| 5 | 杭州海关 | 种用和观赏水生动物、食用水生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饲料 |
| 6 | 南昌海关 | 种用和观赏水生动物、食用水生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生物材料、水果、烟叶 |
| 7 | 青岛海关 | 植物源性饲料 |
| 8 | 济南海关 | 种用和观赏水生动物、食用水生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生物材料、粮食、水果 |
| 9 | 郑州海关 | 水果、烟叶、植物源性饲料 |
| 10 | 长沙海关 | 种用及观赏水生动物、食用水生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生物材料、水果、烟叶 |
| 11 | 湛江海关 | 种用和观赏水生动物、食用水生动物、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