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 发布2011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1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11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1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1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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