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该公告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号所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 调整部分《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准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海关总署陆续依据《税则》目录制定和发布了本国子目注释。根据《税则》转换、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我署将已公告本国子目注释对照转换为2010年版,同时调整了部分《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实施。该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本公告内容自<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0101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5号、2005年第30号、2006年第51号、2009年第8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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