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2023 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进口暂定税率。 对 1020 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 率;对 7 项煤炭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实施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对 1 项 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实施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最惠国税率,税率为零 (见附 1)。 (二)最惠国税率。 1.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 品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见附 2)。 2.调整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计征方式(见附 3)。 (三)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 8 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 3 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 实施 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 施滑准税(见附 4)。 (四)协定税率。 1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 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 19 个协定项下、原产于 29 个国 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一是按照中国与 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 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 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按照有关规定,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就部分信 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 新加坡、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 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 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 三是亚太贸易协定继续实施,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就部 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见附 5)。 2.根据 RCEP 有关规定以及协定对印度尼西亚生效情况, 自 2023 年 1 月 2 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部分进口货 物实施 RCEP 东盟成员国 2023 年所适用的协定税率。 3.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 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五)特惠税率。 继续给予 44 个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 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继续对铬铁等 106 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提高铝和部分 2 铝合金的出口关税(见附 6)。 三、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见附 7)。调整后,2023 年税则税目数共计 8948 个。 四、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4.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5.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 6.出口商品税率表 7.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