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 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5617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617,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6172010624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
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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