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发文字号】2010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0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30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被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00号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45

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含)之后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经口蹄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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