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4号 发布《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 ○, 一, ○, 年五月三十一日,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