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5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海关总署
2008年8月20日

附件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调整前调整后备注
税率税率
(%)(%)
ex8702109220≤座≤23柴油客车55*
8702109310≤座≤ 19柴油客车55*
ex8702902020≤座≤23非柴抽客车55*
8702903010≤座≤19非柴油客车55*
87032130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31降低税率
87032190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31降低税率
870322301升33*
870322401升33*
870322501升33*
870322901升33*
870323141.5升55*
2升99*
870323151.5升55*
2升99*
870323161.5升55*
2升99*
870323191.5升55*
2升99*
870323342.5升1212*
870323352.5升1212*
870323362.5升1212*
870323392.5升1212*
870324303升1525提高税率
4升2040提高税率
870324403升1525提高税率
4升2040提高税率
870324503升1525提高税率
4升2040提高税率
870324903升1525提高税率
4升2040提高税率
87033130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31降低税率
1升33*
87033140排气量≤1升的越野车31降低税率
1升33*
87033150排气量≤1升,≤9座的小客车31降低税率
1升33*
87033190排气量≤ 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1降低税率
1升33*
870332301.5升55*
2升99*
870332401.5升55*
2升99*
870332501.5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