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