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33号

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08年5月16日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 品 名 称税则号列现行出口税 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未碾磨磷灰石2510101020%10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109010%100%
   
已碾磨磷灰石2510201020%10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209010%100%
黄磷(白磷)2804701020%100%
其他磷28047090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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