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废止<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51号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略)


海关总署
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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