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0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钢坯的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为防止过量进口钢坯冲击国内市场和扰乱进口秩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钢坯进口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730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坯进口,一律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对730日起(含当日)到港无上述合法证明的钢坯,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外经贸部补办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按无证到货处理。

二、对730日前到港的钢坯在滞报期限内能提供外经贸部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证明的,海关可办理验放手续;否则,作退运处理。

以上规定不包括加工贸易进口的钢坯。

本公告自2001730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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