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办理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进口GSM车载移动电话有关手续的<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署监函〔2002221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简化手续,规范管理,外交部礼宾司决定,对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的GSM车载移动电话,不再出具批准函件,改由海关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放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对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的GSM车载移动电话,海关一律按外交机构公务用品或者个人自用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海关总署

20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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