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我国加入《经修正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署监〔1995302

广东分署,哈尔滨、沈阳、大连、天津、石家庄、青岛、南京、上海、杭州、宁波、合肥、武汉、长沙、重庆、福州、厦门、汕头、黄埔、广州、九龙、拱北、江门、湛江、海口、南宁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正式加入《经修正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该公约于1995年3月17日对我国生效。《公约》的宗旨是尽量简化和减少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抵达、逗留和离开的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以便利海上运输。我国加入《公约》,有利于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按照国际惯例操作。加入《公约》后,我国要相应承担有关义务,为此将有关文件和《公约》转发你关,请研究并遵照执行。其中,“标准”条款是必须做到的,“推荐做法”是鼓励达到的、非强制性的。因此,各海关在研究、深化船舶监管业务改革时,在简化手续、制定文书等方面,应充分考虑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附件1 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我国生效的通知

附件2 经修正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海关总署

1995422

附件1

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我国生效的通知

交外发〔1995228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95年1月16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文件。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公约将于1995年3月17日对我国生效。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

1995311

附件2

经修正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缔约国政府:

希望尽量简化和减少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抵达、逗留和离开的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以便利海上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保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利和加快国际海上运输,防止对船舶及船上人员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条 .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保证在制定和实施便利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措施时进行合作。此种措施应尽量可行,其便利程序不应低于对其他国际运输工具所采用的措施;但根据个别要求可以有所不同。

.根据本公约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的措施,对于缔结本公约的沿海国和非沿海国的船舶同样适用。

.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军舰和游艇。

第三条 缔约国政府保证在最大实际限度地统一所有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合作,而这种统一应便利和改进国际海上运输并将有关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的变动保持在最低限度,以满足国内的特殊需要。

第四条 为达到本公约上述各条所提出的目的,缔约国政府保证在涉及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的事务方面及其在国际海上运输的作用中相互合作,或通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注:即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进行合作。

第五条 .本公约或其附件的内容不得解释为妨碍某一缔约国按其国家法律或任何其他国际协定的规定,在国际海上运输方面提供或可能在将来提供任何更广泛的便利。

.本公约或其附件的内容不得解释为妨碍某一缔约国政府实施其认为必要的为维护公共道德、秩序和安全或为防止传入或传播影响公共卫生及动植物的疾病或害虫的临时措施。

.本公约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仍按缔约国政府的法规执行。

第六条 就本约及其附件而言:

.“标准”系指各缔约国政府为便利国际海上运输,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必须统一实行的切实措施。

.“推荐做法”系指缔约国政府为便利国际海上运输而实行的合乎需要的措施。

第七条 .本公约的附件可由缔约国政府根据某一缔约国政府的提议,或在为修订目的而召开的会议上,进行修订。

.任何缔约国政府均可向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递交修正草案对附件提出修正建议:

(1)任何根据本款规定所建议的修正案只要在便利运输委员会开会前至少3个月已予分发须由该委员会进行审议。如果出席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2/3缔约国通过,则应由秘书长把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2)任何根据本款规定对本附件的修正案必须在秘书长将提议通知所有缔约国15个月后生效,除非在发出通知后12个月内,至少有1/3缔约国书面通知秘书长他们不接受该提议。

(3)秘书长必须按(2)项规定所收到的任何通知书以及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

(4)凡不接受某项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不受该修正案的约束,但须执行本公约第八条所规定的程序。

.秘书长在接到至少1/3缔约国政府的要求后必须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以审议附件的修正案。由到会并投票的2/3缔约国政府多数通过的每一项修正案,应在秘书长将通过的修正案通知各缔约国政府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秘书长必须立即将按本条规定通过和生效的修正案通知所有签字国政府。

第八条 .任何缔约国政府,如发现本国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实际上不能完全与本公约中的标准相一致,或者认为,由于特殊原因,有必要采用不同于本公约中标准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则必须将此情况通知秘书长并告诉本国做法与这些标准的差异。在本公约对有关政府生效之后,或在此类不同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采用之后,应尽快通知秘书长。

.关于同标准的修正案或新采用标准的任何此类差异,缔约国政府必须在这些经修正的或新采用的标准生效之后,或在采用此类不同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之后,尽快向秘书长发出通知。在通知中可指出为了使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完全与修正的或新采用的标准相一致而拟采取的行动。

.鼓励缔约国政府尽可能使其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同推荐做法相符。任何缔约国政府在其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同推荐做法相符时,必须立即通知秘书长。

.秘书长在接到按本条上述各款规定给他的通知后,必须将该通知告诉各缔约国政府。

第九条 在不少于1/3缔约国政府的要求下,秘书长必须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对本公约进行修订或修正。任何修订或修正均需经会议的2/3多数表决通过,然后由秘书长签名证明并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在修订或修正获得2/3缔约国政府接受1年之后,各项修订或修正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但在其生效之前声明不接受此项修订或修正的缔约国政府除外。会议通过时,可根据2/3多数表决决定,某项修订或修正案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发表这种声明并在该修订或修正案生效后1年的时间内不接受该修订或修正案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此期满时,必须终止作为公约的缔约国。

第十条 .本公约自即日起6个月内继续开放以供签字,并在此后继续开放以供加入。

.联合国或其任一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政府,或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可以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1)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

(2)签字并对接受作出保留,随后予以接受;

(3)加入或接受加入须以文件送交秘书长收存,方为有效。

.不能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政府可向秘书长申请参加,如其申请获得除联系会员以外的本组织2/3的成员国同意,便可按照第2款规定成为缔约国。

第十一条 本公约须在至少十国政府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或交存接受或加入文件之日起60天后生效。对于此后接受或加入的某一政府,本公约须于该理论的接受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60天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对某一缔约国政府生效满3年后,该政府可以书面通知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须将通知的内容及收到的日期告诉所有缔约国政府。退出本公约应在秘书长收到通知1年后或通知中指定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第十三条 .(1)如果联合国是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国政府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应尽快与该领土当局协商,努力使本公约的适用扩大到该领土,并可随时书面通知秘书长,宣布本公约扩大到该领土。

(2)本公约的适用须从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指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到通知中所指定的领土。

(3)本公约第八条的规定须适用于按本条规定本公约所扩大到的任一领土;为此,“其本国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一语须包括该领土上现行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

(4)本公约须在秘书长收到终止扩大适用的通知1年以后,或在通知中可能指定的较此为迟的日期,终止扩大到某一领土。

.秘书长须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将本公约扩大到某一领土的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并将说明本公约扩大到某一领土的日期。

 第十四条 秘书长必须将下列内容通知所有签字国政府和缔约国政府以及本组织的所有成员:

.在本公约上的签字及其日期;

.接受和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交存日期;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收到的任何通知书及其日期;

.按照第七条或第九条的规定所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十五条 本公约及其附件必须交秘书长保存。秘书长须将其核对无误的副本分发给签字国政府和加入国政府。本公约一经生效,秘书长须立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本公约及其附件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俄文和西班牙文须译成正式译文,并同签署的正本一起交存。

以下具名的经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6549日订于伦敦。

附件

第一节 定义和一般规定

(一)定义

就本附件的规定而言,下列术语的含义分别定为:

货物:系指除邮件、船用物料、船舶备件、船舶设备、船员物品和旅客携带的行李以外的任何货物、制品、商品以及船上运载的任何种类的物品。

船员物品:系指属于船员并携带在船上的可能包括货币在内的衣服、日常用品及其他物品。

船员:系指某一航次在船上为船舶的工作或服务尽职的、在船员名单上列有其名字的任何实际雇佣的人员。

旅游船:系指在国际航行中运载参加团体活动并在船上食宿的旅客的船舶,为了在一个或几个不同港口作预定的短期游览,在航行中一般:

1)不上下其他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