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署监〔1995126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私人所有并拟携运出境旧存文物鉴定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颁发了

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式见附件),许可证由具备对私人所有旧存文

物进行鉴定资格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鉴定站各

自负责印制、编号和管理,印制完毕后即陆续投入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旅客携运私人所有旧存文物出境,海关一律凭

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鉴定站钤盖的九四版“B”字头火漆

标志验放。在此之前,各鉴定站自制的原出境许可证或本通知所附统一格式的许

可证均可作为验放凭证。

二、“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二联,旅客携运文物出境,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后将第一联(海关验核联)收存;

第二联由发证部门存查。

附件 “文物出境许可证”样本(略)

                          海关总署

                        199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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