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查验放行旅游宣传品的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980〕署货字第895

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和地方旅游局为进行旅游宣传,招徕游客,将不定期地向我驻外机构、外国旅行社、有关国际组织、友好团体等提供16mm风光影片、风光幻灯片、风光电视录像带和导游图、游览点介绍、游览手册、风光明信片、挂历、书刊等旅游宣传品,上述宣传品携带、运输出境时,请凭旅游总局或北京、天津、上海市、广东省旅游局出具的证明和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海关总署

19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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