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 公布实施《聚酯原料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的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署税〔1999359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和核销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制订《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并建立“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数据库”(以下简称《标准》),下发各海关执行。现将聚酯原料加工贸易部分产品的单耗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和核销时应严格按《标准》执行。企业备案或核销时,如申报的单耗高于规定的标准,各关在下厂实际核查认定企业所报单耗属实后,报总署批准。

二、在新的标准没有下发前,各关应继续执行海关的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消耗定额表(以下简称消耗定额表)。对《标准》和消耗定额表中没有列名的加工贸易产品,各关保税部门在审批企业加工备案时,可先按企业申报的单耗备案,经征求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结合中期下厂核定的单耗情况,确定该产品的单耗标准,报主管关长审核批准后,作为该产品的备案、核销标准。

三、在《标准》执行中,加工贸易企业对《标准》发生争议的,应报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复核。

四、对本《标准》下发前已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核销单耗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海关不再予以修正。

附件 聚酯切片(商品编号3907.6010)部分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199954

聚酯切片部分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 3907.6010

序号

成品规格

成品编号

1

瓶级产品

2000mL

3923300

60g/

2

瓶级产品

1250mL

3923300

4248g/

3

瓶级产品

600mL

3923300

2729g/

4

瓶级产品

500mL

3923300

2729g/

5

聚酯薄膜

包装薄膜

39206200

1.101.20

6

复印机其他零件、附件

 

90099090

1.05

7

工业丝

 

54022000

1.08

8

低弹丝(DTY)

 

54023310

1.06

9

其他变形丝

 

54023390

1.06

10

预取向丝(POY)

 

54024200

1.04

11

牵伸丝(FDY.DT)

 

54024300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