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停止保税区、保税油库成品油转口业务的通知

署监〔1998238

注:此规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废止文件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跌的影响,成品油走私日益猖獗,国内生产经营企业受到严重的冲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停止保税区、保税油库成品油转口业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整顿成品油进口秩序,规范保税区、保税油库成口油转口业务,现决定:自1998520日起,停止保税区、保税油库的成品油转口业务。

请各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立即将通知精神对外公告。有关企业必须在1998520日之前,办结全部成品油转口手续。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199843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