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行管理的补充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署税传〔20007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各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的监管做法,统一口岸海关验放工作,海关总署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行管理的通知》(署办税〔2000132号)。但由于目前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时已明确内销的料件尚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管理办法,部分海关未能按《海关总署关于推广使用保税加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通知》(署监〔1996533号)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核发A手册,造成了有关进口货物压港。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生产,经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通关环节未能提交A手册,各关可暂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后验放。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的管理,待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总署将另文明确。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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