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下发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配套文件的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署税传〔199917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第7374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及《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647号)、《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648号)、《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649号)、《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关于调整第一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补充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930号)、《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934号)等6份实转配套文件传真你关(正式文件随后下发),请按时组织实施。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73号署令)(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74号署令)(略)

附件3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75号署令)(略)

附件5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6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第一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补充通知

附件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

1999928  

附件1 (略)

附件2 (略)

附件3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税〔1999648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并随文下发,请以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当两者的管理类别发生调整时,其主管海关应及时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监〔1999345号)有关规定通知对方海关,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要加强对备案合同的后续监管,合同核销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合同执行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反馈给经营单位主管海关。

三、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异常情况的,应于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回执反馈给经营单位主管海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回执未实行网络异地传输之前,主管海关应将申请表或回执制作关封,送交给对方海关;实行网络异地传输后,主管海关必须将申请表或回执的有关内容通过电脑网络传输给对方海关。

五、海关总署于1999525日所发署税(1999382号文予以作废。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由各关自行印制。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99922

附件4 (略)

附件5 (略)

附件6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9650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管理,确保保证金台账“实转”规定有效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工企业登记

根据保证金台账“实转”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从1999101日起,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已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加工。没有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企管部门办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申请加工企业编码。编码规则由总署另文通知。

二、合同备案审批

海关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应严格按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如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以ABCD为顺序,海关按较后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注:根据《企业分类计算机管理程序》对企业代码的设定,对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企业,该系统设定的类别代码为“AA”,其加工贸易业务按国办发〔199935号文的“A”类管理;对该系统设定的类别代码为“A”、“B”的,其加工贸易业务按国办发〔199935号文的“B”类管理;对该系统设定的类别代码为“C”、“D”的,其加工贸易业务按国办发〔199935号文相应的管理类别进行管理。)

(一)从1999101日起,没有企业编码的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和涉及禁止类商品的合同,不再予以办理新合同的备案手续。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

(二)备案合同预审。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先到海关进行备案合同预审,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填报的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商品编码、品名规格、计量单位等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三)备案合同价格核定。主管海关在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合同备案审批手续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实转”进口料件的价格,并以办理审批手续之日的汇率、税率计算应收台账保证金的金额。

(四)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金额以海关核定为准)合同备案适用AB类管理企业,进口料件无论是否涉及限制类商品,均不开设台账,其中对外商提供的价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辅料品种在规定78种范围内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适用C类管理企业,一律开设台账,并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

(五)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的进口料件按比例征税的,征税部分在备案手册中批注,不再收取台账保证金。

三、备案合同的变更

1.对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备案合同进口料件从保证金“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按规定收取台账保证金。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按规定收取台账保证金。对管理类别调整为按D类管理的企业,已备案的合同,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允许收取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完毕,但不得变更和延期,备案合同进出口货物在通关环节由计算机予以控制(不包括已收全额台账保证金的)转人工审单处理。

2.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征收台账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已备案的合同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对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应按台账“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台账保证金或重新核发登记手册。对合同项下其他变更不涉及合同增加进口料件或增加台账金额的,仍按原台账手续办理,如果产生台账“实转”金额的,由授权人员通过“修改台账保证金”功能将程序提示“应收保证金”金额改为“零”。

4.适用B类管理企业,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合同发生变更后进口料件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应予开设台账,如果增加的进口料件涉及限制类商品的,海关按台账“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台账保证金或重新核发登记手册。

5.合同延期除另有规定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保证金台账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如涉及增加台账保证金的,应按规定补交增加部分台账保证金。对因企业类别调整、限制类商品转为允许类商品或变更后台账保证金减少的,备案合同已收取的台账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四、对1999101日前备案的老合同原则上继续让其履行完毕。但对101日后因增加进口料件引起台账“实转”的要对增加部分收取台账保证金;涉及限制类商品的老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延期,遇特殊情况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延期的,由主管海关关(处)长同意后予以办理,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申请第二次延期的,对尚未进口但确需进口的以及进口后未加工复出口的限制类商品,由主管海关征收税款等额的台账保证金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对C类企业经批准办理老合同首次延期的,应对尚未进口但确需进口的以及进口后未加工复出口的料件要收取台账保证金;对调整为D类企业的老合同变更或延期按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内容办理。

五、内销补税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经批准内销补税时,海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定的完税价格,办理征税手续。

(二)内销补税缓税利息计息期限和利率。

计息期限:从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手册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1999101日前备案合同涉及内销补税缓税利息的,不征收缓税利息。

利率:以海关总署定期确定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征。

(三)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环节已收取台账保证金的料件,经批准内销时,企业应单独填制进口报关单,海关征税部门应根据保税部门提供的企业台账保证金余额核对税款金额:

1.对足额转税的,开出注有“台账保证金转税”字样的税款缴款书,交企业向原保证金台账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注有“台账保证金转税”字样的税款缴款书必须从台账保证金账户划转。

2.对不足额转税的,开出一般税款缴款书。一般税款缴款书不能从台账保证金账户转税。

(四)对按规定不设台账或“空转”的合同料件经批准内销时,企业按现有规定填制报关单,海关开出一般税款缴款书,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

(五)对已缴纳台账保证金的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海关需强行扣缴税款和缓税利息时,应通过后续退补税功能办理有关手续。

六、台账保证金收退与对账

海关按规定向银行开具“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或变更)联系单”(属于“实转”的注有应缴或补缴金额),银行办理有关台账手续后,向海关开具“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或变更)通知单”,海关通过“密押”核对银行实收的保证金金额与海关“计算机底账”是否相符,经核对相符的,登记通知单号后予以核发登记手册。

合同核销时,海关按规定向银行开具“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银行通过“密押”核对海关收退的保证金金额与银行“底账”是否相符,经核对相符的,银行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向海关开具“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

主管海关应指定专人每天与银行核对台账保证金收退情况,发现不符及时处理。并于每月初与银行核对上两月台账开设、变更、核销和保证金收退等情况。

七、本通知自199910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1999525日印发的署税〔1999384号文和公告予以作废。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1999922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从1999101日起,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加工企业登记

根据保证金台账“实转”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从19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