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变更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印章的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署税函〔2003165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变更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发放形式的通知》(署税函〔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经贸委通过挂号形式直接向各直属海关邮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第二联),口岸海关据此核对进出口经营单位向海关递交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第一联)无误后不征收反倾销税。由于国务院机构调整,自2003520日起,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改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出具,加盖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印章,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印章同时停止使用。现随附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出具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见附件),供核对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略)

海关总署

20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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