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修改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定义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署税〔1999〕7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去年以来,国家对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为保证全国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调整情况,规范海关业务现场对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的认定,确保通关管理环节有关税收数据的正确采集,为税收征管工作质量量化考评、贸易及税收宏观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提供可靠信息,总署对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及定义、范围进行了重新修订(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监管方式及代码对照表〉的通知》(署通〔1998〕832号),修改调整了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征免性质与征减免方式的对应关系(详见附件2、附件3)。
现就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署通〔1998〕832号文件规定,海关监管方式增加了“后续退补税”(代码9700)一项。此项监管方式适用于无法在报关单库中调出原始报关数据,或其他以手工打印税单办法处理的事后退补税进出口货物。
二、考虑到在后续退补税情况下往往无法得到报关单有关栏目项下所需的准确数据,为避免造成统计口径混乱、确保实际可操作性,海关监管方式(贸易方式)为“后续退补锐”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按以下办法处理:
1.进出口日期填报实际退补税日期;
2.运输方式填报为“9”;
3.成交方式填报为“CIF”,在备注栏中对退补税情况加以说明;
4.商品编号及品名、规格型号可按1-4种主要退补税商品填报,总价应按实际退补税计税价格填报。
5.进出口报关单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无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的规定填报。
三、总署已将修订后的“报关单逻辑检控表”和“征免性质代码表”通过总署网络通知下发各关,请注意及时接收和维护。
四、本通知自1999年2月1日起实施。届时,请各海关在通关管理系统中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应关系表”和“征免性质与征减免方式对应关系表”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1 修改后的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及定义、范围
附件2 调整后的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应关系表
附件3 征免性质与征减免方式对应关系表
海关总署
1999年2月1日
附件1
修改后的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及定义、范围
一、征免性质分类目录
序 号 代 码 名 称 简 称
1 法定照章征税
1 101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般征税
2 法定减免税
2 201 无偿援助进出口货物 无偿援助
3 299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其他法定
3 特定减免税
3月1日 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政策
4 301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特定区域
5 307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 保税区
6 399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 其他地区
3月2日 按用途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
7 401 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口 科教用口
8 403 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 技术改造
9 406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 重大项目
10 412 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 基础设施
11 416 残疾人组织和企业进出口货物 残疾人
12 417 远洋淦业自捕水产口 远洋渔业
13 418 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 国产化
14 606 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进口货物 海上石油
15 608 勘探、开发陆地石油进口货物 陆地石油
16 801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 救灾捐赠
3月3日 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
17 501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设备
18 502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来料加工
19 503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进料加工
20 506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 边镜小额
3月4日 按企业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
21 60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中外合资
22 60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中外合作
23 603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外资企业
24 609 利用贷款进口货物 贷款项目
25 789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鼓励项目
4 其他减免税
26 898 国务院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国批减免
27 999 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例外减免
5 暂定税率
28 998 享受内部暂定税率进出口货物 内部暂定
二、征免性质定义及范围
第一类 法定照章征税
01
名称: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定义: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进出口货物。
简称:一般征税
代码:101
范围:
除其他征免性质另有规定者外的一般照章(包括按照公开暂定税率)征税或补税的进出口货物。
第二类 法定减免税
02
名称: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定义: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无偿援助或赠送的(不包括经贸往来赠送,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或我国对国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简称:无偿援助
代码:201
范围:
1.根据双边政府协议规定无偿赠送或援助的进出口物资,如:外国政府利用自愿捐款或基金向我国提供的无偿的经济技术援助项目、成套设备或单机;外国政府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赠款购进的货物;
2.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以及国际贸易组织等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如: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同我国进行的经济技术合作;多、双边结合的经济技术援助合作项目;联合国粮农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的粮食、食品和其他物资设备;国际红十字会和各国红十字会救济、捐赠给我国红十字会的物品以及由中国红十字会组织负责接受和分配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为我国无偿提供的救灾物资;
3.我国政府对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03
名称: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定义: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非按金额货值征税的部分进出口货物。
简称:其他法定
代码:299
范围:
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的除外);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0.暂时进出口货物;
11.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2.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3.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14.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15.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进口货物(如按租金、修理费征税的进口货物)。
第三类 特定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