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利用国外贷款结转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署税〔1998378]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部分国外贷款项目减免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政字〔1998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予转发(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附件所列项目19971231日前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分全免或减半,各海关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严格进行核对。

二、上述项目设备,凡于199711日以后报关进口并已缴纳税款或保证金(详见附件2),准予按批准税收优惠幅度退还多纳税款和保证金。其中,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见《海关部署关于明确1996年版税则〈停止减免税20种商品税则号列清表〉的通知》署税〔1996 633号)和安装、加固设备进口的材料(见《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署税〔19921749号)不予退税。需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出具征免税证明并注明退税金额后,交由进口地征税海关办理退税。

三、凡退税金额与附件2所列1997年已纳税款数额不符的,需说明有关情况并报总署关税司重新核准方可办理。

四、对《通知》附件所列跨省或跨行业并需办理退税的项目,总署将商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五、上述项目19981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免税手续,应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办理,但1998年以前已进口设备金额应从进口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六、上述退税及保证金转税、退还手续办理后一周内,各项目主管海关应将办结情况汇总(详见附件3)上报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1997年纳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3 退税项目上报审核统计表(略)

海关总署

199876

附件1

关于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

减免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84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41231日以前批准立项的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见附表)进口设备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19971231日前进口的设备,在核定的减免税货值内,除国务院规定不予减免的商品外,准予免征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项目的设备,凡199711日以后报关进口并已缴纳税款的,准予按批准项目免征或减半的幅度予以退还;19961231日前报关进口并已缴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二、上述项目19981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征免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1 享受减免税的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清单(注:除天津市项目外,其他省市略)

财政部

199842

附件1-1

享受减免税的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清单

产业全免或减半 项目名称 利用国外贷款 国别及种类〖〗进口设备总值(万元)  

60 东南 公益 减半 天津第三煤气厂 日本协力基金 49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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