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废止、调整若干政策性减免税法规的紧急通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署税〔19931561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8号文件,于1993年底废止政策性减免税文件27个(见附件1),修改调整政策性减免税文件9个(见附件2),经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99411起,应予废止的27个减免税规定停止执行,海关不再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应予调整的9个减免税规定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凡在19931231前已对外签约,并由有关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如货物在1994331(含当日)到港、并申报进口的,仍按已批准的减免税标准办理。逾期则一律照章征税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各关应加强审核,防止骗取减免税优惠情事的发生,如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用于消化吸收的进口样机减免税办法》〔经进(1987)646号〕废止后,现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样机的减免税规定也即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经济特区加油站进口燃料油的监管和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90)暑监一字第561号〕废止后,特区加油站经批准进口燃料油如列入特区半税市场物资额度之内的,可按特区优惠政策减半征税。

五、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进口技改设备及农业出口创汇项目的加工设备,自199411起改按内地进口技改设备减半征税的政策执行至1995年底。对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利用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以及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建设的技改及出口创汇农业加工设备也按此规定相应调整。沿江、沿边及内陆省会城市进口技改及出口创汇农业加工设备继续执行现行免税优惠政策至1995年底。

六、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国内税收的减免税文件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税改革的要求正请示国务院中,在国务院批示下达前,本文附件12所列法规中涉及进口代征税减免问题的,一律与进口关税同步予以废止或调整。

七、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凡援引自上述废止、调整政策的法规文件的,或与之有关的其他文件规定,一律按本文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 1993年底废止的政策性减免税文件清表》

附件2 1993年底调整的政策性减免税文件清表》

附件3 国发〔199388号文

海关总署

19931230

附件1

1993年底废止的政策性减免税文件清表

发文单位 制订依据

01 国家经委海关总署 经进[1987646 关于印发《用于消化吸收的进口样机减免税办法》的通知

02 海关总署 1987)署税字第367 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的《情况汇报》

03 海关总署 1987)署税字第921 关于国外承包工程退役施工机械设备运回国内仍准予免税的复函 国务院批转中建总公司《关于国外承包退役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具材料免税进关的请示》

04 海关总署 83)署税字第86 关于中情所进口消费品样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委批准(会商国家科委、财政部、经贸部)

05 海关总署 署税(199160 关于进口货样申请减免税问题的复函

06 海关总署 1984)署税字第269 关于下达实施《海关对二线建成以前的经济特区进出口货物和个人自用物品征免税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中发(198413号、商财政部、特区办公室 该文件中在特区内的住宅并居住的港澳同胞台胞,华侨和外国人员可凭特区主管部门签发的购房证明和居住证明,予以免税进口摩托车、小汽车各一辆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家用电器和家具的规定。随同文件一并废止。

07 海关总署 1990)署监一字第651 关于对经济特区加油站进口燃烧油的监管和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08 国家经委等 经贸[1987294 关于认真执行《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委等十一部委、署文件

09 进口机电审查办。海关总署 国机审(19901 关于印发《关于维修用国家限制进口的家用电器关键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10 海关总署 署税[1991649 关于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122号文

11 海关总署 1990)署税字第352 关于进口寄售烟特准减征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批准物价局、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寄售卷烟价格的请示》

12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业务 (1980)署税字第621 关于用留成侨汇进口供应侨户商品关税征免的规定 国发[1979182

13 海关总署 1985)署税字第621 关于用留成侨汇进口供应侨户商品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同上

14 商业部等 (1987)商友联字第9 关于改善国家侨汇物资供应几项规定的通知 同上

15 国务院 国函[19934 国务院关于给予广东省南溴岛优惠政策的批复 加工机具及机械设备等按沿海开放地区技改政策调整为减半征税;其余物资免税政策取消

16 海关总署 1987)署货字1091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听取广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来一补”业务发展汇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阅[198798 取消货运车辆及特种车辆的免税优惠。

17 海关总署 署税[1992232 关于南京汽车制造厂19921993年度利用自筹外汇进口依维柯汽车关键件特准减税的通知 国务院领导批示 原给予的额度准予1994年度用完。

18 海关总署 署税[1993410 关于1993年进口新闻出版纸特准予以减免税的函 国务院领导批示

19 海关关署、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 署税[19901209 关于1991年至1993年广东省15个市、县使用出口海产品留成外汇进口渔需物资税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商农业部

20 海关总署 署税[199267 关于北海市、防城、合浦、饮州县以出口海产品所得留成外汇进口渔需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19901209号通知

21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家教育委员会 署税[1991391 关于下达《关于卫星电视教育所需进口录像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海关总署 1992-46传真电报 关于机电部定点企业进口录像机散件准予减税的通知 朱副总理批示

23 海关总署 署税[1990696 关于进口重型矿用自卸车配套用巨型轮胎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重装办[1990]第13号函商国家税务局

24 海关总署 (1987)署税字第159 关于进口飞机专用器材和零部件税收问题的通知 商财政部

25 海关总署 (1983)署税字第4 关于拆解进口废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商财政部

26 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 (1984)署税字第164 关于进口对外宣传用的设备和材料予以免税的通知 中发[198315号文

27 海关总署 1987)署税字第267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78号文

附件2

1993年底调整的政策性减免税文件清表

发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