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防伪标签收费的通知

[署财〔1996〕18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九龙海关关于《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防伪标签收费的请示》(九关财〔199678)文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在“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原定收费单价上,加收每条3元人民币的“防伪标签”费。从1996315日起执行。

请各地海关据此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附件 关于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防伪标签收费的请示

海关总署

1996315

附件

关于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防伪标签收费的请示

九关财〔199678

海关总署财务司:

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从315日起所有退税报关单、收汇、付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都要加贴带编号的激光全息防伪标签。该标签由海关制作和出售,因属保密性质,其销售环节作业程序非常复杂,经测算销售成本每条约3元,为平衡海关收支,应实行有偿服务,收回一定的费用。经研究,拟每条防伪标签对外收费人民币3元。

当否,请示。

附件 防伪标签销售成本明细表

九龙海关

1996229

附件

防伪标签销售成本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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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价()

1

制作费

0.50

2

专人领取旅差费

0.10

3

密级保管管理费

0.90

4

张贴人工费

0.50

5

测试及检测费

0.80

6

损耗费

0.20

7

合计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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