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九龙海关关于《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防伪标签收费的请示》(九关财〔1996〕78号)文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在“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原定收费单价上,加收每条3元人民币的“防伪标签”费。从1996年3月15日起执行。
请各地海关据此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附件 关于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防伪标签收费的请示
海关总署财务司:
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从3月15日起所有退税报关单、收汇、付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都要加贴带编号的激光全息防伪标签。该标签由海关制作和出售,因属保密性质,其销售环节作业程序非常复杂,经测算销售成本每条约3元,为平衡海关收支,应实行有偿服务,收回一定的费用。经研究,拟每条防伪标签对外收费人民币3元。
当否,请示。
附件 防伪标签销售成本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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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成本价(元) | 备注 |
1 | 制作费 | 条 | 0.50 | |
2 | 专人领取旅差费 | 条 | 0.10 | |
3 | 密级保管管理费 | 条 | 0.90 | |
4 | 张贴人工费 | 条 | 0.50 | |
5 | 测试及检测费 | 条 | 0.80 | |
6 | 损耗费 | 条 | 0.20 | |
7 | 合计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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