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0 关于调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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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8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12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海关按照4.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和2007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8号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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