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限制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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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HS编码  │     商品名称       │单位│
├──┼──────┼───────────────┼──┤
│1  │2844100000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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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844200000 │U235浓缩铂,钚及其化合物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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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844300000 │U235贫化钠,钍及它们的化合物 │克 │
├──┼──────┼───────────────┼──┤
│4  │2844401010 │镭―226及其化合物       │克 │
├──┼──────┼───────────────┼──┤
│5  │2844401090 │其他镭及镭盐         │克 │
├──┼──────┼───────────────┼──┤
│6  │2844402000 │放射性钴及放射性钴盐     │克 │
├──┼──────┼───────────────┼──┤
│7  │2844409010 │铂―233及其化合物       │克 │
├──┼──────┼───────────────┼──┤
│8  │2844409090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克 │
└──┴──────┴───────────────┴──┘

  注:2844401010、2844401090、2844402000、2844409090第二计量单位为“贝可”,凡进口上述商品,须按“克”和“贝可”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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