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全部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海关编码
5001-5003
)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企业报关出口不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
00
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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