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911日起,全部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海关编码5001-5003)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企业报关出口不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