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09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维持2008年管理不变。非独立法人企业无权申报,分公司可以本公司产地形式申报,如ΧΧ公司(包括产地:ΧΧ分公司)。
  二、组织和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须于20081222日前将所在地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时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地方机电办填写,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20092月公告,200931日起执行。
  联系人:张文俊、付英晟
  电话:010-6519757765197403
  传真:010-65197563
  电子信箱: zhangwenjun@mofcom.gov.cn
       fuyingsheng@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表(生产企业)
     2.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汇总表(地方机电办)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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