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发文字号】公告2004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4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禁止【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注           ┃

┃      │     │                   ┃

┠──────┼─────┼───────────────────┨

┃44020000.10 │  木炭  │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

┃      │     │ 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炼 ┃

┃      │     │ 制的木炭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