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WCO)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1—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附件中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63号公告中商品归类决定W2005—028、W2005—317、W2005—368、W2005—369、W2005—370、W2005—377、W2005—408、W2005—4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1—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