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6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1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8公告86fj1.doc

22009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8公告86fj2.doc

3
.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8公告86fj3.doc

             ○○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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