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纪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纪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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