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经贸厅技术[20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转发你们。请你们尽快转发有关企业,督促企业按文件规定做好技术中心进口税收的减免工作,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国家经贸委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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