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由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出具外国政府贷款证明书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1999]4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财债字[1998]39号文件转发你关(详见附件)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需按上述文件规定出具贷款证明书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是指1997年12月31日前的结转项目,不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贷款项目。
1998年12月15日前由原对外经贸部外国政府贷款司出具的贷款证明继续有效。
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仍按计归化[1998]250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关于由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出具外国政府贷款证明书的函》
附件 关于由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出具外国政府贷款证明书的函
财债字[1998]39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办发[1998]101号文的规定,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工作已由外经贸部划转财政部。从1998年10月15日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证明书由我部国债金融司出具。请据此办理有关的免税事宜。
我部对你署多年来给予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并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继续得到你署的支持。
附件 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含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日本“黑字还流”贷款证明书(格式)及财政部国债印鉴(印鉴略)
1998年10月28日
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含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日本“黑字还流”贷款证明书(格式)
199 财债证明字 号
贷款性质:
贷款(转贷)协议号:使用贷款的国内项目单位:
贷款项目名称:
利用贷款金额:
本次进口货物金额:
剩余贷款金额:
外贸代理公司:
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机关:
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证明单位联系人:
电话:
19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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