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工贸易
 企业国内提购柴油内销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经贸厅外经函〔2001〕339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
  你厅署办函〔2001〕5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凭购油凭证和加工贸易手册到指定炼油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购油进口手续。同时还规定,加工贸易企业购进的免税柴油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监管。加工产品未能出口,其使用的柴油应照章补税。文中对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的用油,只规定其应照章补税,不须补领进口许可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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