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2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07年12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告2007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5日 【法律类别】加工贸易单耗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实木地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2号所废止,另其中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被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2018年第2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