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98号公告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19号)

  根据《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已对截止到2004年8月1日前提交的所有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了首次审查。有关审查结果都已通过信函、传真以及我局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另外,阶段性的办理进展情况也将陆续在我局互联网站上发布。
  凡需要补充材料的企业必须于2004年9月30日前提交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网址:WWW.AQS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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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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