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注:该公告已被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所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1703.1000   甘蔗糖蜜  
2   1703.9000   其他糖蜜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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