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9日
【法律类别】走私犯罪【效力层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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