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落实《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奖励金发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给予外汇违法案件举报人奖励金应由举报人本人提出申请;需给予奖励的,外汇局可在每案处理完毕后,由经办人填写《举报人领取奖励登记表》(附表1),经办人须两人签名,连同该案的《处罚决定书》报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三、外汇局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之内发给举报人奖励金,奖励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对有特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奖励金可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四、奖励金按以下权限范围审批: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
  奖励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检查处提出,管理检查司司长、副司长一人审批,另一人审核;
  奖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局长初审,报局长审批。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奖励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管检处提出,主管副局长审批。
  奖励人民币2-5万元(含5万元)的,由主管副局长初审,报局长审批。
  奖励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支局
  奖励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科(股)提出,主管副局长审批;
  奖励人民币1-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副局长初审,局长审批;
  奖励人民币3-5万元(含)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分局审批;
  五、外汇局经办人根据批准生效的《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登记表》,制发《举报人领取奖励金通知书》(附表2),并负责通知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外汇局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六、各分、支局对《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登记表》和《举报人领取奖金通知书》要统一编号,并设专卷保存,保管期限为三年,以备审核。
  七、奖励金的发放严禁弄虚作假、多报、虚报或截留。对于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分、支局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事前报审制度,确保奖励金使用得当;建立事后审核制度,确保奖金发放到位,以监督上述制度的执行。
  九、各省级分局应在每半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系统内奖励金发放情况。(附表3)
  十、本操作规程与《办法》同时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登记表(略)
  2、举报人领取奖励金通知书(略)
  3、举报奖励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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