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与海关电子口岸正式联网运行。一年来,联网运行对提高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工作效率,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一些违规行为。个别企业在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涂改或伪造“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维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权威性,规范从业单位环境行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反登记规定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记录违规企业及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给予警告。
五、在国家环保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和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上公布违规企业的行为及处理结果。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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