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署监发[2005]130号
【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放黑河等
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
(署监发[2005]130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我国边境贸易的发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材质量,方便边贸进口,根据国务院批复,决定开放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等共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中药材通过上述口岸进口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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