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药政局【发文字号】卫药政发[90]第92号
【发布日期】199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1990年5月11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卫药政发[90]第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发布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单方制剂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二、毒性药品管理品种、西药品种士的年、阿托品、毛果芸香碱等包括其盐类化合物。
  三、毒性中药、闹阳花、生马前于应按《中国药典》(1985年版)所用的名称:闹羊花、生马钱子。
  四、毒性中药红粉、红升丹系同物异名。中国药典(1985年版)以“红粉”收载。今后毒性药品品种表修订时将取消“红升丹”的名称。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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