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钢材、
农药进口验放凭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经贸委1999年9月14日《关于钢材、农药验放凭证有关问题的函》,对9月1日前签发的钢材、农药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验放手续;9月1日后签发的钢材、农药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按《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农药验放凭证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1999)601号)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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