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
 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1]

 (2000年8月24日 署税〔2000〕479号)

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宣布失效<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附件一),自2000年8月25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8月25日起,除按现行规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附件二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0年8月25日起,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聚酯薄膜(PET税号39206200)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各关应加强对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及其他贸易单证的审核,以确定是否真实、有效,并加强对有关货物的检查。
  三、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聚酯薄膜时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以及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的,海关应按附件二所列的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各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通知》(署税传〔1999〕212号电)征收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通知附件二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为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超出附件二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的,海关应准予退还。对于低于附件二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六、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聚酯薄膜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货物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请按照《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税管〔2000〕190号执行。
  八、总署已在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完成了数据调整工作。请各关按以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并按期执行:
  (一)节点名:ZS31
  (二)用户名:BULLETIN
  (三)目录名:〔.H883 APP〕
  (四)文件名: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
         IMPORT-S.TXT《进口附加税税率表》
  (五)《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编号98010030备注为“2000年8月25日”是最新版本。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略)
  附件二: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00年8月24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0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4月16日和5月7日分别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特公告如下:
自2000年8月2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3920.6100)开始征收反倾销税,韩国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SKC公司(SKC CO.LTD.):13%
晓星公司(HYOSUNG CORP.):33%
可隆公司(KOLON INDUSTRIES INC.):46%
世韩公司(SAEHAN INDUSTRIES INC.):33%
其他韩国公司:46%
进口经营者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2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上述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相应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

附件 如文(略)
外经贸部
2000年8月25日


附件二:   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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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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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C公司SKC CO.LTD.       │13% ┃
┃   ├───────────────────────────┼──┨
┃   │  (株)晓星公司 HYOSUNG CORP.    │33% ┃
┃ 韩国 ├───────────────────────────┼──┨
┃   │(株)可隆公司KOLON INDUSTRIES INC.│46% ┃
┃   ├───────────────────────────┼──┨
┃   │ 世韩公司SAEHAN INDUSTRIES INC. │33% ┃
┃   ├───────────────────────────┼──┨
┃   │           其他韩国公司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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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65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65号),该反倾销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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