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3号--车辆新产品监督公示制度
【类别】商贸物资/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08.27
【实施日期】2001.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8950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二00一年第13号)

            --车辆新产品监督公示制度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仿冒违法行为,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新产品,国家经贸委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依法判决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车辆产品,从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及《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中撤销。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判决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车辆生产企业,实行新产品监督公示制度。监督期暂定为2年,在监督期内,该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需在国家经贸委政府网站(www.setc.gov.cn)上公示3个月,若无异议方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在监督期间内仍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车辆生产企业,从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及《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中除名。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c31414--020312x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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