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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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早期收获”方案、《中国向老挝、柬埔寨、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和《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也将正式实施。除《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不允许香港原产货物经第三方转运外,按照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