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4年5月7日 交外发(1994)430号)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称按照该组织海安会第61届会议的决定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1992的12月11日海安会第61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28〔61〕号决议)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30〔61〕号决议)将于1994年7月1日生效。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规则的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两个规则修正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