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有关规定,更有效地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义务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有关“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申办、管理、样式及签发机关等予以公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申办《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程序
2、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管理
3、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样式及其栏目说明和注意事项
4、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签发机关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公告3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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